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同于大赦。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实行了七次特赦。其对象,除第一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是战争罪犯。我国的特赦以罪犯确实已经改恶从善为前提。
繁体字:特拼音:tè 注音: ㄊㄜˋ
五笔86:TRFF五笔98:CFFY郑码:mbbd
繁体字:赦拼音:shè 注音: ㄕㄜˋ
五笔86:FOTY五笔98:FOTY郑码:bn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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