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或皇太后垂帘听政﹐皆谓之"训政"。 2.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
繁体字:訓拼音:xùn 注音: ㄒㄩㄣˋ
五笔86:YKH五笔98:YKH郑码:snd
繁体字:政拼音:zhèng注音: ㄓㄥˋ
五笔86:GHTY五笔98:GHTY郑码:a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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